
聖維森特島 (Ilha de São Vicente)北拜亞-薩拉曼薩光伏電站(Central Fotovóltaica de Baía-Salamansa)
圖片來源:Aler
由於佛得角本土缺乏化石能源,該國的電力生產長期高度依賴進口燃料。但佛得角已立志針對這一結構性弱點採取能源自主的戰略,根據佛得角《2018–2040年電力行業總體規劃》[1]及世界銀行(WB)於2026年1月所發佈的文章,[2]佛得角力爭到2040年實現100%可再生能源發電。
能源轉型對佛得角而言,不只是一項氣候承諾,更是維護宏觀經濟穩定的關鍵舉措。國際燃料價格波動所帶來的外部衝擊,直接影響着佛得角國際收支與公共財政安全。因此,通過本國生產可再生能源逐步替代進口能源,已成為佛得角國家發展的核心戰略。
佛得角將太陽能作為能源轉型的重要支柱,並非一時之計,而是有着充分的現實基礎。佛得角地處大西洋熱帶區域,全年日照充足、季節變化小,穩定的光照條件為光伏發電提供了可靠的技術與經濟保障,尤其是對於佛得角這類的小規模島嶼電力系統。雖然風能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初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發電不穩定、電網調度難度大等問題,使太陽能自然而然地成為下一階段能源轉型的主力。
佛得角位於西非外海,是一個大西洋群島國家,人口約50萬,國家長期保持政局穩定,實行多黨民主制度,且具備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小島嶼發展中國家,該國一直在國際上倡導氣候融資與公平的能源轉型,佛得角總理也曾在聯合國大會中重申相關立場。[3]
佛得角現有裝機容量及2030年目標
根據非洲開發銀行的數據,佛得角2022年發電裝機容量約為204兆瓦。
2023年數據顯示,佛得角總裝機容量約為200兆瓦,其中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為54兆瓦,佔總裝機容量約28.8%。
2023年全國總發電量為572.9吉瓦時,電力結構如下:
火力發電:81.6%
風力發電:13.4%
太陽能發電:5%
這意味着,儘管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佔比已接近三成,但佛得角的實際電力生產仍以火力發電為主。

法律基礎與機構改革
佛得角電力行業的法律框架以第14/2006號法令為基礎,該法令確立了全國電力系統的基本原則,並對特許經營、電力生產及監管體系作出了明確規定。[4] 電力行業的經濟與技術監管由多行業經濟監管機構(ARME)負責,進一步提升了制度穩定性與可預期性。
佛得角水電公司(ELECTRA)是負責全國電力生產、輸配與銷售的國有企業,承擔着佛得角各島嶼電力系統的運行與管理職責。
佛得角政府持續推進經濟改革,致力於吸引國內外資金,推動關鍵領域的公私合營項目。第87/2017號法令推行後,佛得角不斷推動電力行業的結構性重組,旨在提高效率,並在確保財務可持續性的同時推動經濟增長。
在此背景下,佛得角政府計劃於2025年5月至7月期間開展初步市場摸查,為佛得角發電公司(EPEC)及佛得角配電公司(EDEC)的合同及商業架構設計徵集意見。此舉旨在制定長期穩定、財務可持續的協議,確保相關電力行業相關實體在法律上相互獨立、管理自主、以商業可行性為導向。
在後續階段,政府計劃啟動兩項國際招標程序,遴選具備成熟行業經驗以及技術、資金實力的企業或企業聯合體,取得佛得角發電公司(EPEC)和佛得角配電公司(EDEC)的控股權。在招標的同時,政府可能也將進一步開展多輪市場摸查,並與市場主體進行溝通磋商。
按照計劃,原佛得角水電公司的分拆重組工作已順利完成,並成功設立了三家新的實體:佛得角發電公司(EPEC)、佛得角配電公司(EDEC)以及佛得角國家電力系統運營公司(ONSEC)。其中,佛得角國家電力系統運營公司將作為主要商務主體,負責與所有發電企業簽訂購電協議(PPA),包括佛得角發電公司及未來的獨立發電商(IPP),並通過供電協議向佛得角配電公司銷售電力。
佛得角國家水和衛生局(ANAS)則是負責全國水資源及水務綜合管理的主管機構。
近年來,在世界銀行的支持下,佛得角推進了一系列的結構性改革,其中包括國有能源企業重組,並將電力業務與自來水業務分拆運營,此兩項業務原本由佛得角水電公司統一經營。這一舉措被視為提升企業運行效率、增強財務可持續性的關鍵之舉。[2]
與此同時,佛得角也針對可再生能源微型發電與自用項目制定了專門的法律制度,相關條文已刊登於官方公報。[5] 這項法律允許用戶自建分散式發電設備,並可將多餘電力併入公共電網。在島嶼分散式電網體系下,這些措施不僅提升了供電穩定性,亦有效降低了電網損耗。

聖地亞哥島
圖片來源:佛得角風電公司(Cabeólica)
隨着佛得角風電公司(Cabeólica)風電項目的落地,佛得角可再生能源建設正式邁入規模化發展階段。該項目被認為是當地首個大型重點風電項目,採用了公私合營模式開發,由佛得角政府與多個國際投資者共同參與,包括獲英國支持的非洲基礎設施基金(InfraCo Africa)、非洲金融公司(AFC)。此外,該項目也獲得非洲開發銀行與歐洲投資銀行(EIB)的資金支持。[6][7]
佛得角風電公司成立於2009年,其下屬風電場陸續在2011至2012年間投產運營,分別分佈於聖地亞哥島、聖維森特島、薩爾島(Ilha de Sal)、博阿維斯塔島(Ilha de Boa Vista)等島嶼——這些島嶼集中了佛得角絕大部分的用電需求。
目前,佛得角風電公司由多方共同持股:包括非洲代表性機構投資者非洲金融公司、A.P.穆勒資本(A.P. Moller Capital)旗下的非洲基礎設施基金(Africa Infrastructure Fund),以及佛得角政府與佛得角水電公司。這種結合非洲資本、歐洲資本與當地國有資本的融資模式,為項目構建了混合型融資架構,既能有效吸引國際私人投資,亦保障了國家戰略利益。
這一模式成功吸引了長期外資,有效降低了小島嶼市場的投資風險,為當地建立了整合間歇性能源的技術配套能力。多邊機構的深度參與,不僅強化了行業公信力,更為後續項目提供了範例。
佛得角風電公司的實踐充分證明,在政府與國際投資者之間建立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是切實可行的。這一機制也為後續佛得角進一步開發大型太陽能項目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2025年,佛得角可再生能源建設進程邁入新的階段,佛得角風電公司二期項目順利落地實施,這是其風電項目投入建設以來規模最大的風電擴容工程。此次擴建主要集中在聖地亞哥島,新增了三台單機容量為4.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合計新增裝機容量13.5兆瓦,使當地風電場總裝機規模由原有的9.5兆瓦提升至約23兆瓦。與此同時,聖地亞哥島、薩爾島、聖維森特島及博阿維斯塔島同步引入了電池儲能系統,總儲能規模約為26兆瓦時,進一步提升電網運行穩定性,並優化了並網消納能力。
佛得角風電公司二期項目總投資約為4,000萬歐元,資金結構以國際融資為主。非洲金融公司在2024年為該項目提供了一筆過渡性融資,在項目融資中發揮了關鍵的撬動作用;與此同時,非洲開發銀行也批准為該項目提供約1,960萬歐元的融資支持。 此外,歐洲投資銀行及歐盟亦將該項目納入“全球門戶”(Global Gateway)計劃内,進一步凸顯了此項目在小島嶼國家能源轉型進程中的戰略意義。
該項目的融資運作採用了自有資本與多邊結構性融資相結合的模式,由佛得角風電公司作為私營項目開發方主導推進。佛得角政府並未作為直接出資方參與融資,但在制度層面,已將此次擴建項目納入國家提升可再生能源滲透率的整體戰略框架内,同時繼續通過佛得角水電公司間接持有股權,從而維持該項目在公共戰略層面的重要地位。
二期項目進一步印證了2009年開始推行的混合模式已趨於成熟,表明佛得角已成功降低國際投資者的感知風險。不僅如此,在技術和制度層面,這一項目也為儲能系統建設等更複雜項目的展開創造了成熟條件。此外,擴建亦進一步鞏固了佛得角政府立志提升可再生能源在電力結構中佔比的政策目標,進一步推動能源轉型逐步成為其經濟政策的核心支柱之一。
光伏能源的核心地位
可以說風電開啟了佛得角能源轉型的第一階段,而現在光伏發電接過了這一任務,成為了佛得角能源轉型過程中的核心戰略支柱。隨著全球光伏技術成本持續下降,加上佛得角群島擁有優越的日照資源,當地太陽能發電具備顯著的競爭優勢。
2026年1月8日,世界銀行批准通過《可再生能源與公用事業效能提升項目》(REIUP),將支持新建68兆瓦裝機容量的光伏發電設備與12兆瓦時電池儲能系統。[2] 該項目資金主要來自國際開發協會(IDA)提供的1330萬美元融資,以及來自加拿大清潔能源和森林氣候基金、全球基礎設施基金(GIF)等多個機構的資金支持。[2]
該項目還設立了由政府支持的風險緩解機制,預計可帶動約1.08億美元的私人資本投入。[2] 這一融資架構充分體現了佛得角通過降低監管與合約風險,主動吸引外來投資的戰略思路。
這一模式針對規模不同的項目採取差異化方式:小型島嶼項目以公共投資為主,大型項目則引入私營部門參與,從而更好實現政府與市場優勢互補。

聖安唐島(Santo Antão)波多諾伏(Porto Novo)光伏發電站
圖片來源:Impulso Energia
宏觀經濟整合與氣候融資
能源轉型是氣候韌性建設的關鍵環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韌性與可持續性貸款》(RSF)框架下批准了一份價值約3,169萬美元的協議,用於支持佛得角推動氣候風險管理與能源領域結構性改革。[8]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後續評估中進一步指出,應強化公共企業財務可持續性,並將氣候風險納入財政規劃體系内。[9]
能源政策、宏觀經濟與氣候融資相互協同,顯著提升了佛得角的國際信譽,改善了外商的直接投資環境。
根據世界銀行資料,[9] 該國用電普及率已達約98%,發展戰略正由擴大供電覆蓋,逐步轉向電力系統低碳轉型與財務可持續發展。

外商投資與營商環境
能源領域能夠持續吸引投資,主要得益於多項結構性優勢:穩定的政治環境、成熟的監管法規、與歐元掛鉤的匯率制度,以及與多邊開發機構的緊密合作關係。非洲開發銀行、歐洲投資銀行、世界銀行等機構深度參與當地重點項目,不僅有效降低市場風險,亦為私人投資者參與創造了良好條件。
佛得角風電公司項目吸納了歐洲與非洲資本參與,[6][7] 加之《可再生能源與公用事業效能提升項目》(REIUP)的融資架構設計[2],均體現出佛得角一以貫之的引資策略,通過撬動外部資本加快推動能源轉型。
在小島嶼國家普遍面臨市場規模有限、財政能力不足的挑戰下,佛得角致力將這些制約條件轉化為競爭優勢,打造成為中大西洋地區穩定且可持續的投資平台。
佛得角立志於2040年實現100%使用可再生能源,[1][2] 這不只是一項技術目標,更是一項國家層級的結構性轉型工程。作為缺乏化石能源、對外部衝擊高度敏感的群島國家,能源轉型兼具經濟主權與國際形象的雙重戰略意義。
能源轉型不僅是技術層面的革新,更是發展理念的深刻轉變。而這一轉變,在首塊太陽能板安裝之前,就已悄然啟動。
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框架下的佛得角:結構特質與合作潛力
佛得角屬於小島嶼發展中國家(SIDS)。根據聯合國認定,這類島國地理位置孤立,具有結構脆弱性,呈現高度依賴外部能源供應,對國際衝突敏感,更易受到氣候變化影響等特點。然而,這一特殊定位在帶來結構性約束的同時,也使佛得角更容易獲得有別於其他國家的氣候融資支持、優惠性融資,發展混合融資模式,從而更有利於推進國家氣候韌性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目標。
佛得角國家發展戰略一直致力於將上述局限性轉化為發展機遇,並將能源轉型、經濟多元化和氣候韌性建設確立為公共政策的核心。在這一政策框架下,佛得角具備一系列非常有利於深化國際合作的條件,包括穩定的政策環境、可預期的監管環境、健全的法治保障、對外資的開放態度,以及獲得主要多邊機構認可的治理水平。
在能源領域,佛得角風電公司的項目具有標杆作用,該項目曾吸引非洲金融公司(AFC)及A.P.穆勒資本基金等投資方參與投資。除該項目外,佛得角還聯合佛得角水電公司,在世界銀行、非洲開發銀行及歐盟的融資支持下,引入多家具備可再生能源專業能力的國際企業推進了多個大中型光伏項目。與此同時,參與光伏電站安裝與運維工作的海外技術運營人員,也有效推動了技術轉移和本地專業人才的培養。
能源工程及電網管理領域,歐洲企業也持續參與佛得角電力系統現代化進程,相關合作涵蓋儲能設施建設及數字化升級等關鍵環節。在國家戰略的核心領域,如港口與物流基礎設施領域,DP World等國際集團不斷鞏固其在普拉亞港(Porto da Praia)的運營佈局,持續強化佛得角作為中大西洋服務平台的重要地位。
佛得角能夠從非洲金融公司、歐洲投資銀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獲得融資支持,充分體現了其在國際市場上的信譽,以及控制風險、統籌複雜融資運作的能力。佛得角已有多個項目被納入國際能源轉型倡議框架内,外界也更加將其視為非洲地區擁有可持續安全投資環境的國家。
除發電領域外,其他多個重要領域亦正持續釋放新的企業合作機遇,其中包括儲能系統、可再生能源驅動的海水淡化、電動交通、機場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數字化等方向。與此同時,藍色經濟也是推動經濟多元化和吸引私人投資的重要增長方向,涵蓋海運物流、海洋能源以及海洋資源可持續管理等領域。
佛得角正將自身定位為島嶼國家能源轉型的“試驗場”,目的不僅在於應對本國面臨的結構性挑戰,更在於為投資者提供穩定的制度環境、可預期的監管框架,緊密銜接全球可持續發展議程的投資環境。佛得角具備政治穩定性和長期發展戰略,同時在混合融資模式方面不斷積累經驗,這些優勢進一步提高了其作為長期可信的戰略夥伴的潛力。
在此背景下,佛得角亦為中國企業在當地的進一步佈局提供了空間,尤其是在可再生能源、儲能、電動交通、港口基礎設施以及電網數字化等重要領域。在新興市場的能源轉型方面,中國企業擁有豐富的經驗,並具備在技術與資金層面的綜合優勢,而佛得角市場具備制度環境穩定、監管框架可預期的優勢,並持續推動可持續發展和經濟多元化,中國企業有望在此找到新的合作機遇。與此同時,作為小島嶼發展中國家,佛得角政府優先推動氣候韌性建設,也為有意向投資中長期項目的新投資者創造了更加有利的准入條件。
資料來源
[1] 佛得角政府,《2018–2040年電力行業總體規劃》
[2] 世界銀行(WB),《世界銀行加大對佛得角能源轉型的支持》,2026年1月8日
[3] 聯合國,大會辯論——佛得角發言,第80屆聯合國大會
[4] 《佛得角共和國官方公報》,第14/2006號法令,2006年2月20日
[5] 《佛得角共和國官方公報》,《可再生能源微型發電法律制度》,2011年
[6] 非洲開發銀行(AfDB),佛得角風電公司(Cabeólica)項目官方文件
[7] 歐洲投資銀行(EIB),佛得角風電公司項目融資文件
[8]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新聞稿第23/375號——《韌性與可持續性貸款》(RSF),2023年11月2日
[9]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新聞稿第26/036號——2025年第四條磋商,2026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