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圣维森特岛 (Ilha de São Vicente)北拜亚-萨拉曼萨光伏电站(Central Fotovóltaica de Baía-Salamansa)
图片来源:Aler
由于佛得角本土缺乏化石能源,该国的电力生产长期高度依赖进口燃料。但佛得角已立志针对这一结构性弱点采取能源自主的战略,根据佛得角《2018–2040年电力行业总体规划》[1]及世界银行(WB)于2026年1月所发布的文章,[2]佛得角力争到2040年实现100%可再生能源发电。
能源转型对佛得角而言,不只是一项气候承诺,更是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关键举措。国际燃料价格波动所带来的外部冲击,直接影响着佛得角国际收支与公共财政安全。因此,通过本国生产可再生能源逐步替代进口能源,已成为佛得角国家发展的核心战略。
佛得角将太阳能作为能源转型的重要支柱,并非一时之计,而是有着充分的现实基础。佛得角地处大西洋热带区域,全年日照充足、季节变化小,稳定的光照条件为光伏发电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与经济保障,尤其是对于佛得角这类的小规模岛屿电力系统。虽然风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发电不稳定、电网调度难度大等问题,使太阳能自然而然地成为下一阶段能源转型的主力。
佛得角位于西非外海,是一个大西洋群岛国家,人口约50万,国家长期保持政局稳定,实行多党民主制度,且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该国一直在国际上倡导气候融资与公平的能源转型,佛得角总理也曾在联合国大会中重申相关立场。[3]
佛得角现有装机容量及2030年目标
根据非洲开发银行的数据,佛得角2022年发电装机容量约为204兆瓦。
2023年数据显示,佛得角总装机容量约为200兆瓦,其中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为54兆瓦,占总装机容量约28.8%。
2023年全国总发电量为572.9吉瓦时,电力结构如下:
火力发电:81.6%
风力发电:13.4%
太阳能发电:5%
这意味着,尽管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比已接近三成,但佛得角的实际电力生产仍以火力发电为主。

法律基础与机构改革
佛得角电力行业的法律框架以第14/2006号法令为基础,该法令确立了全国电力系统的基本原则,并对特许经营、电力生产及监管体系作出了明确规定。[4] 电力行业的经济与技术监管由多行业经济监管机构(ARME)负责,进一步提升了制度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佛得角水电公司(ELECTRA)是负责全国电力生产、输配与销售的国有企业,承担着佛得角各岛屿电力系统的运行与管理职责。
佛得角政府持续推进经济改革,致力于吸引国内外资金,推动关键领域的公私合营项目。第87/2017号法令推行后,佛得角不断推动电力行业的结构性重组,旨在提高效率,并在确保财务可持续性的同时推动经济增长。
在此背景下,佛得角政府计划于2025年5月至7月期间开展初步市场摸查,为佛得角发电公司(EPEC)及佛得角配电公司(EDEC)的合同及商业架构设计征集意见。此举旨在制定长期稳定、财务可持续的协议,确保相关电力行业相关实体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管理自主、以商业可行性为导向。
在后续阶段,政府计划启动两项国际招标程序,遴选具备成熟行业经验以及技术、资金实力的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取得佛得角发电公司(EPEC)和佛得角配电公司(EDEC)的控股权。在招标的同时,政府可能也将进一步开展多轮市场摸查,并与市场主体进行沟通磋商。
按照计划,原佛得角水电公司的分拆重组工作已顺利完成,并成功设立了三家新的实体:佛得角发电公司(EPEC)、佛得角配电公司(EDEC)以及佛得角国家电力系统运营公司(ONSEC)。其中,佛得角国家电力系统运营公司将作为主要商务主体,负责与所有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协议(PPA),包括佛得角发电公司及未来的独立发电商(IPP),并通过供电协议向佛得角配电公司销售电力。
佛得角国家水和卫生局(ANAS)则是负责全国水资源及水务综合管理的主管机构。
近年来,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佛得角推进了一系列的结构性改革,其中包括国有能源企业重组,并将电力业务与自来水业务分拆运营,此两项业务原本由佛得角水电公司统一经营。这一举措被视为提升企业运行效率、增强财务可持续性的关键之举。[2]
与此同时,佛得角也针对可再生能源微型发电与自用项目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相关条文已刊登于官方公报。[5] 这项法律允许用户自建分散式发电设备,并可将多余电力并入公共电网。在岛屿分散式电网体系下,这些措施不仅提升了供电稳定性,亦有效降低了电网损耗。

圣地亚哥岛
图片来源:佛得角风电公司(Cabeólica)
随着佛得角风电公司(Cabeólica)风电项目的落地,佛得角可再生能源建设正式迈入规模化发展阶段。该项目被认为是当地首个大型重点风电项目,采用了公私合营模式开发,由佛得角政府与多个国际投资者共同参与,包括获英国支持的非洲基础设施基金(InfraCo Africa)、非洲金融公司(AFC)。此外,该项目也获得非洲开发银行与欧洲投资银行(EIB)的资金支持。[6][7]
佛得角风电公司成立于2009年,其下属风电场陆续在2011至2012年间投产运营,分别分布于圣地亚哥岛、圣维森特岛、萨尔岛(Ilha de Sal)、博阿维斯塔岛(Ilha de Boa Vista)等岛屿——这些岛屿集中了佛得角绝大部分的用电需求。
目前,佛得角风电公司由多方共同持股:包括非洲代表性机构投资者非洲金融公司、A.P.穆勒资本(A.P. Moller Capital)旗下的非洲基础设施基金(Africa Infrastructure Fund),以及佛得角政府与佛得角水电公司。这种结合非洲资本、欧洲资本与当地国有资本的融资模式,为项目构建了混合型融资架构,既能有效吸引国际私人投资,亦保障了国家战略利益。
这一模式成功吸引了长期外资,有效降低了小岛屿市场的投资风险,为当地建立了整合间歇性能源的技术配套能力。多边机构的深度参与,不仅强化了行业公信力,更为后续项目提供了范例。
佛得角风电公司的实践充分证明,在政府与国际投资者之间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是切实可行的。这一机制也为后续佛得角进一步开发大型太阳能项目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2025年,佛得角可再生能源建设进程迈入新的阶段,佛得角风电公司二期项目顺利落地实施,这是其风电项目投入建设以来规模最大的风电扩容工程。此次扩建主要集中在圣地亚哥岛,新增了三台单机容量为4.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合计新增装机容量13.5兆瓦,使当地风电场总装机规模由原有的9.5兆瓦提升至约23兆瓦。与此同时,圣地亚哥岛、萨尔岛、圣维森特岛及博阿维斯塔岛同步引入了电池储能系统,总储能规模约为26兆瓦时,进一步提升电网运行稳定性,并优化了并网消纳能力。
佛得角风电公司二期项目总投资约为4,000万欧元,资金结构以国际融资为主。非洲金融公司在2024年为该项目提供了一笔过渡性融资,在项目融资中发挥了关键的撬动作用;与此同时,非洲开发银行也批准为该项目提供约1,960万欧元的融资支持。 此外,欧洲投资银行及欧盟亦将该项目纳入“全球门户”(Global Gateway)计划内,进一步凸显了此项目在小岛屿国家能源转型进程中的战略意义。
该项目的融资运作采用了自有资本与多边结构性融资相结合的模式,由佛得角风电公司作为私营项目开发方主导推进。佛得角政府并未作为直接出资方参与融资,但在制度层面,已将此次扩建项目纳入国家提升可再生能源渗透率的整体战略框架内,同时继续通过佛得角水电公司间接持有股权,从而维持该项目在公共战略层面的重要地位。
二期项目进一步印证了2009年开始推行的混合模式已趋于成熟,表明佛得角已成功降低国际投资者的感知风险。不仅如此,在技术和制度层面,这一项目也为储能系统建设等更复杂项目的展开创造了成熟条件。此外,扩建亦进一步巩固了佛得角政府立志提升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结构中占比的政策目标,进一步推动能源转型逐步成为其经济政策的核心支柱之一。
光伏能源的核心地位
可以说风电开启了佛得角能源转型的第一阶段,而现在光伏发电接过了这一任务,成为了佛得角能源转型过程中的核心战略支柱。随著全球光伏技术成本持续下降,加上佛得角群岛拥有优越的日照资源,当地太阳能发电具备显著的竞争优势。
2026年1月8日,世界银行批准通过《可再生能源与公用事业效能提升项目》(REIUP),将支持新建68兆瓦装机容量的光伏发电设备与12兆瓦时电池储能系统。[2] 该项目资金主要来自国际开发协会(IDA)提供的1330万美元融资,以及来自加拿大清洁能源和森林气候基金、全球基础设施基金(GIF)等多个机构的资金支持。[2]
该项目还设立了由政府支持的风险缓解机制,预计可带动约1.08亿美元的私人资本投入。[2] 这一融资架构充分体现了佛得角通过降低监管与合约风险,主动吸引外来投资的战略思路。
这一模式针对规模不同的项目采取差异化方式:小型岛屿项目以公共投资为主,大型项目则引入私营部门参与,从而更好实现政府与市场优势互补。

圣安唐岛(Santo Antão)波多诺伏(Porto Novo)光伏发电站
图片来源:Impulso Energia
宏观经济整合与气候融资
能源转型是气候韧性建设的关键环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韧性与可持续性贷款》(RSF)框架下批准了一份价值约3,169万美元的协议,用于支持佛得角推动气候风险管理与能源领域结构性改革。[8]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后续评估中进一步指出,应强化公共企业财务可持续性,并将气候风险纳入财政规划体系内。[9]
能源政策、宏观经济与气候融资相互协同,显著提升了佛得角的国际信誉,改善了外商的直接投资环境。
根据世界银行资料,[9] 该国用电普及率已达约98%,发展战略正由扩大供电复盖,逐步转向电力系统低碳转型与财务可持续发展。

外商投资与营商环境
能源领域能够持续吸引投资,主要得益于多项结构性优势:稳定的政治环境、成熟的监管法规、与欧元挂钩的汇率制度,以及与多边开发机构的紧密合作关系。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世界银行等机构深度参与当地重点项目,不仅有效降低市场风险,亦为私人投资者参与创造了良好条件。
佛得角风电公司项目吸纳了欧洲与非洲资本参与,[6][7] 加之《可再生能源与公用事业效能提升项目》(REIUP)的融资架构设计[2],均体现出佛得角一以贯之的引资策略,通过撬动外部资本加快推动能源转型。
在小岛屿国家普遍面临市场规模有限、财政能力不足的挑战下,佛得角致力将这些制约条件转化为竞争优势,打造成为中大西洋地区稳定且可持续的投资平台。
佛得角立志于2040年实现100%使用可再生能源,[1][2] 这不只是一项技术目标,更是一项国家层级的结构性转型工程。作为缺乏化石能源、对外部冲击高度敏感的群岛国家,能源转型兼具经济主权与国际形象的双重战略意义。
能源转型不仅是技术层面的革新,更是发展理念的深刻转变。而这一转变,在首块太阳能板安装之前,就已悄然启动。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框架下的佛得角:结构特质与合作潜力
佛得角属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根据联合国认定,这类岛国地理位置孤立,具有结构脆弱性,呈现高度依赖外部能源供应,对国际冲突敏感,更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等特点。然而,这一特殊定位在带来结构性约束的同时,也使佛得角更容易获得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气候融资支持、优惠性融资,发展混合融资模式,从而更有利于推进国家气候韧性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佛得角国家发展战略一直致力于将上述局限性转化为发展机遇,并将能源转型、经济多元化和气候韧性建设确立为公共政策的核心。在这一政策框架下,佛得角具备一系列非常有利于深化国际合作的条件,包括稳定的政策环境、可预期的监管环境、健全的法治保障、对外资的开放态度,以及获得主要多边机构认可的治理水平。
在能源领域,佛得角风电公司的项目具有标杆作用,该项目曾吸引非洲金融公司(AFC)及A.P.穆勒资本基金等投资方参与投资。除该项目外,佛得角还联合佛得角水电公司,在世界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及欧盟的融资支持下,引入多家具备可再生能源专业能力的国际企业推进了多个大中型光伏项目。与此同时,参与光伏电站安装与运维工作的海外技术运营人员,也有效推动了技术转移和本地专业人才的培养。
能源工程及电网管理领域,欧洲企业也持续参与佛得角电力系统现代化进程,相关合作涵盖储能设施建设及数字化升级等关键环节。在国家战略的核心领域,如港口与物流基础设施领域,DP World等国际集团不断巩固其在普拉亚港(Porto da Praia)的运营布局,持续强化佛得角作为中大西洋服务平台的重要地位。
佛得角能够从非洲金融公司、欧洲投资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支持,充分体现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以及控制风险、统筹复杂融资运作的能力。佛得角已有多个项目被纳入国际能源转型倡议框架内,外界也更加将其视为非洲地区拥有可持续安全投资环境的国家。
除发电领域外,其他多个重要领域亦正持续释放新的企业合作机遇,其中包括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驱动的海水淡化、电动交通、机场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数字化等方向。与此同时,蓝色经济也是推动经济多元化和吸引私人投资的重要增长方向,涵盖海运物流、海洋能源以及海洋资源可持续管理等领域。
佛得角正将自身定位为岛屿国家能源转型的“试验场”,目的不仅在于应对本国面临的结构性挑战,更在于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可预期的监管框架,紧密衔接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投资环境。佛得角具备政治稳定性和长期发展战略,同时在混合融资模式方面不断积累经验,这些优势进一步提高了其作为长期可信的战略伙伴的潜力。
在此背景下,佛得角亦为中国企业在当地的进一步布局提供了空间,尤其是在可再生能源、储能、电动交通、港口基础设施以及电网数字化等重要领域。在新兴市场的能源转型方面,中国企业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具备在技术与资金层面的综合优势,而佛得角市场具备制度环境稳定、监管框架可预期的优势,并持续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多元化,中国企业有望在此找到新的合作机遇。与此同时,作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佛得角政府优先推动气候韧性建设,也为有意向投资中长期项目的新投资者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准入条件。
资料来源
[1] 佛得角政府,《2018–2040年电力行业总体规划》
[2] 世界银行(WB),《世界银行加大对佛得角能源转型的支持》,2026年1月8日
[3] 联合国,大会辩论——佛得角发言,第80届联合国大会
[4] 《佛得角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4/2006号法令,2006年2月20日
[5] 《佛得角共和国官方公报》,《可再生能源微型发电法律制度》,2011年
[6] 非洲开发银行(AfDB),佛得角风电公司(Cabeólica)项目官方文件
[7] 欧洲投资银行(EIB),佛得角风电公司项目融资文件
[8]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新闻稿第23/375号——《韧性与可持续性贷款》(RSF),2023年11月2日
[9]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新闻稿第26/036号——2025年第四条磋商,2026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