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會國
外國投資審批

葡萄牙幾乎不對外國資本投資設限。相關監管體系的指導原則是不歧視來自任何國家的投資,不要求必須有本國股東參與,亦未對利潤和股息的海外分配作出限制。


外國投資適用的監管規定與本國投資類似。原則上,外國投資者無需辦理任何特別登記手續,亦無需報請任何機關備案(要求辦理強制登記的特別經營活動除外)。


儘管有上述規定,但出於稅收目的,葡萄牙公司的非葡國居民股東必須取得葡萄牙稅號(NIF)。歐盟居民及挪威、冰島、列支敦士登等三國居民可直接在稅務機關辦理上述稅號(親自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與葡萄牙稅務與海關局存在法律稅務關係的非歐盟居民以及挪威、冰島、列支敦士登三國居民,則必須指定葡萄牙居民或住所位於葡萄牙的實體作為其在葡萄牙稅務機關的代表。此外,亦可通過稅務門戶網站(Portal das Finanças)登錄稅務局的通知與傳喚系統或登錄葡萄牙郵政推出的電子郵箱ViaCTT。如果非居民個人從事的是必須繳納增值稅的自雇活動,則必須由住所在葡萄牙的增值稅納稅人充當其稅務代表。如屬此情況,無論選取上述何種電子稅務通知形式,都不可因此免除有關人士指定稅務代表之義務。在從事自雇活動之前,必須事先指定稅務代表。   葡萄牙法律允許投資者開展不同類型的獨資或合資其中,獨資可採取以下形式: 

  • 個人企業主

  • 個體有限責任公司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公司法人為單一股東)

  • 分公司 


合資可採取的形式如下:

  •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歐洲股份公司

  • 企業聯合體

  • 聯營企業

  • 一般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

  • 無限公司  


由於無法適應葡萄牙本國或外國投資者需求,上面列出的最後兩種形式現已很少採用。


來源:嘉理蓋思律師事務所 / 葡萄牙經貿投資促進局 / 葡萄牙稅務與海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