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会国
外国投资审批

葡萄牙几乎不对外国资本投资设限。相关监管体系的指导原则是不歧视来自任何国家的投资,不要求必须有本国股东参与,亦未对利润和股息的海外分配作出限制。


外国投资适用的监管规定与本国投资类似。原则上,外国投资者无需办理任何特别登记手续,亦无需报请任何机关备案(要求办理强制登记的特别经营活动除外)。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出于税收目的,葡萄牙公司的非葡国居民股东必须取得葡萄牙税号(NIF)。欧盟居民及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等三国居民可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上述税号(亲自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与葡萄牙税务与海关局存在法律税务关系的非欧盟居民以及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三国居民,则必须指定葡萄牙居民或住所位于葡萄牙的实体作为其在葡萄牙税务机关的代表。此外,亦可通过税务门户网站(Portal das Finanças)登录税务局的通知与传唤系统或登录葡萄牙邮政推出的电子邮箱ViaCTT。如果非居民个人从事的是必须缴纳增值税的自雇活动,则必须由住所在葡萄牙的增值税纳税人充当其税务代表。如属此情况,无论选取上述何种电子税务通知形式,都不可因此免除有关人士指定税务代表之义务。在从事自雇活动之前,必须事先指定税务代表。   葡萄牙法律允许投资者开展不同类型的独资或合资其中,独资可采取以下形式: 

  • 个人企业主

  • 个体有限责任公司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公司法人为单一股东)

  • 分公司 


合资可采取的形式如下: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欧洲股份公司

  • 企业联合体

  • 联营企业

  • 一般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 无限公司  


由于无法适应葡萄牙本国或外国投资者需求,上面列出的最后两种形式现已很少采用。


来源:嘉理盖思律师事务所 / 葡萄牙经贸投资促进局 / 葡萄牙税务与海关局